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明春、滕春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韩明春,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滕春梅,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晓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韩明春与被执行人滕春梅,林晓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杨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晓会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15×××45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