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洲与杜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洲,杜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5461号原告:郑洲,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杜立平,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郑洲诉被告杜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604元、车辆损失鉴定费832元、拖车费350元,合共13786元,要求被告现金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立平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0时00分许,杜立平驾驶湘M×××××号轻型自卸车行驶至南海区××国道兴业路口时,与郑洲驾驶的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立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造成属原告所有的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经鉴定及实际维修,原告支出了维修费14604元,并支出了评估费857元、拖车费350元。被告杜立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湘M×××××号轻型自卸车在事发时购买了交强险,该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的2000元赔偿给了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杜立平向原告垫付了费用6000元。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总损失为:1.维修费14604元;2.评估费832元(发票数额为857元,原告主张832元本院予以准许);3.拖车费350元。原告上述损失合共7786元(已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的2000元及被告杜立平垫付的6000元),应由被告杜立平予以赔偿。被告杜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立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7786元予原告郑洲。二、驳回原告郑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65元,被告杜立平负担82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黄燕清人民陪审员 李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和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