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仕照、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照,周杰,庄明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仕照,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周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庄明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吴仕照与周杰、庄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周杰、庄明欢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元。周杰、庄明欢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杰、庄明欢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