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一与张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一,张某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846号原告:张某一,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张某二,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一诉被告张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