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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879号原告:任某,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4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打井投资款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