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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与夏广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夏广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683号原告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高俊祥,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广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0314-576****。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夏广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勇翔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