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银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旺海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仪征旺海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7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仪征旺海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仪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30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银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旺海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仪征旺海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