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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立侠、盛连杰等与彭树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侠,盛连杰,彭树辉,安徽华尔奈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993号原告:黄立侠,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盛连杰,男,1988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63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彭树辉,男,1985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华尔奈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经济开发区世振胶业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1栋。法定代表人:王成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黄立侠、盛连杰与被告彭树辉、安徽华尔奈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黄立侠、盛连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侠、盛连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侠、盛连杰撤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