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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破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31号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高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思森。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大浃。法定代表人:叶进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8月4日,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两人,分别为叶进武、张建静。叶进武担任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张建静担任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监事。截止2017年8月4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不能金额为181085元,其中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7000元未获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工商登记机关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对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审 判 员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