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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舒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舒彩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832号原告:张世华,男,汉族,1957年6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舒彩霞,女,汉族,1983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华与被告舒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审 判 员 南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代 红书 记 员 陈冰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