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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真,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西段延长线。法定代表人黄海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关真,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关英,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真、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真、关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但无法找到,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关真、关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勾 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