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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户里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西户里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912号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解放路88号(老县政府办公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郑伟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户里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一路南侧、文峰北路东侧赣州粮食城C5、C6栋商铺18号。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户里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户里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万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俊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