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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焦步明与许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步明,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611号原告焦步明,男,1988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被告许磊,男,1983年10月9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原告焦步明与被告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焦步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查封被告许磊所有的房产及原告焦步明与贾艳共同共有的房产,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焦步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焦步明申请解除对被告许磊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许磊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焦步明与贾艳共同共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淑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