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淼、王婉军等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淼,王婉军,王帅,王亮亮,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淼,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婉军,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亮亮,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于淼、王婉军、王帅、王亮亮与张强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该裁判: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于淼、王婉军、王帅、王亮亮人民币2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8元,由张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屋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车辆信息,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99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