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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保国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国,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朱见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1行初75号原告朱保国,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朱永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玲,上蔡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朱见长,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保国诉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保国以要重新找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保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