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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丁建国、朱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丁建国,朱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88号原告:郭朝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丁建国,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朱庆忠,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丁建国、朱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阳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