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丁建国、朱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丁建国,朱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88号原告:郭朝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丁建国,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朱庆忠,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丁建国、朱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阳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