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莉嫔、郝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莉嫔,郝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461号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栖凤路与东二环交汇处东南角海洋半岛活动中心20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克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莉嫔,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郝宝,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莉嫔、郝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