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498号申请执行人Y(中文姓名邸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邸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38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邸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邸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3894号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