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9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嵬,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砚鸿,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阳,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时华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丹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秀杰审 判 员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