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祖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申请执行人许某担保的锦州市太和区某住宅楼一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许某担保的锦州市太和区某住宅楼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