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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保应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2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应(绰号“张曼玉”),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因吸毒,于2017年5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保应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约定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随后李某通过微信向张保应转账人民币200元,双方约定在奉节县教委办公楼旁交货,在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从李某处扣押疑似毒品物质一包。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重0.4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处扣押疑似冰毒物质中均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保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被告人张保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张保应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保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