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与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795号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经营场所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林中段黄金村2社。经营者:向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文星路。法定代表人:周辉亮。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南江���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负担,并已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