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博,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博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博因没钱花,从家中携带一把匕首至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火车站地下公共厕所附近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黄博见被害人何某某一人进入地下厕所,便尾随何某某进入女厕所,用刀抵住正在上厕所的何某某胸部,并用手捂住其嘴部,将何某某挂在厕所门上的单肩包抢走,后逃离现场。经核实,何某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50元、U盘2个、卡包1个及公交卡等物品。现赃物无法估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博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博携带一把匕首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火车站地下公共厕所附近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被告人黄博尾随被害人何某某进入女厕所,用匕首抵住正在上厕所的何某某胸部,并用手捂住何的嘴部,将何挂在厕所门上的单肩包取走逃离现场。被告人黄博劫取的包内有人民币1750元及U盘2个等物品。赃款被被告人黄博挥霍,所劫赃物无法估价。现作案工具匕首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博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笔录存案为凭,亦有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黄博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取暴力的方法抢劫作案1起,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黄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沛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