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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4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8275-6,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被执行人:任鹏翔,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0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鹏翔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鹏翔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21.3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灵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