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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15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长城办事处团结路西8号。法定代表人:赵保庆,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科宇,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以其与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抒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