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广军与戴国朝、晁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军,戴国朝,晁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40号原告刘广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国朝,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晁志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军与被告戴国朝、晁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广军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