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雪梅诉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其他(城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梅,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行初29号原告:周雪梅,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法定代表人:罗朝才,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梅诉被告宜宾县住房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其他(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周雪梅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雪梅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兴江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