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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顺官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夏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顺官,夏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513号原告姚顺官,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玉平,男,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顺官与被告夏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顺官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顺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顺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