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德好与李道云、刘树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好,李道云,刘树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617号原告:李德好,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道云,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树标,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好诉被告李道云、刘树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德好负担。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