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凤海与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海,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520号原告:林凤海,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西杨木林村。被告: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街西侧、厦门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宝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玲,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凤海与被告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凤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元,鉴定费3100元,共计3202元,由原告林凤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利宏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苗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