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森林与邱佃高、文立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佃高,文森林,文立国,支兆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佃高,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菡,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森林,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东,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立国,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兆田,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邱佃高因与被上诉人文森林、文立国、支兆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佃高以与被上诉人文森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佃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佃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上诉人邱佃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东 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 兆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延嫄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