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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炜,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2015年9月2日至案发前担任洛南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受贿主动向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炜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炜及其辩护人穆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福建籍开发商吴某、邱某、王某1为承揽石门镇移民搬迁工程,邀请时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李炜到西安市友谊路与文艺路十字的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商谈,期间吴某明确表示将来不会亏待李炜,后吴某等人顺利承揽石门镇XX小区建设工程。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炜对吴某说其欲购买练石股票需要300000元,次日吴某将300000元送到李炜家中。2016年5月李炜得知有人举报他后,遂多次联系吴某退还该款,直到2016年11月初,被告人李炜将300000元退还给吴某的合伙人王某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籍开发商吴某(另案处理)为了与时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李炜搞好关系,顺利承揽洛南县石门镇XX小区建设工程,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李炜现金5000元,其予以收受。2013年春节前一天,洛南县石门镇XX小区承建商吴某为感谢时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李炜,同时也希望李炜对其承建的该工程予以关照,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李炜现金10000元,其予以收受。2012年下半年,夏某1、吕某为了承揽洛南县石门镇XX小区的铝合金窗户加工安装项目,由夏某1之父夏某2请时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李炜帮忙,后经李炜向承建商吴某介绍后,夏某1、吕某承揽到该工程。2012年年底,夏某1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李炜现金20000元,其予以收受。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洛南县XX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白某为了与时任洛南县农业局局长的被告人李炜搞好关系,寻求农业项目关照,送给李炜现金10000元,其予以收受。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洛南县XX绿色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洛南县XX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了与时任洛南县农业局局长的被告人李炜搞好关系,寻求农业项目关照,送给李炜现金5000元,其予以收受。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洛南县XX核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2为了与时任洛南县农业局局长的被告人李炜搞好关系,寻求农业项目关照,送给李炜现金5000元,其予以收受。综上,被告人李炜在担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洛南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5000元。2016年12月9日上午10时,李炜主动到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福建籍开发商吴某等人贿赂300000元的主要犯罪事实。后李炜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355000元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开展。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已将赃款300000元从行贿人处追回,李炜家属已将剩余赃款55000元向检察机关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炜及其辩护人穆治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洛南县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信、中共洛南县委组织部文件、洛南县石门镇委员会文件、洛南县农业局文件、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洛南县发展改革局文件、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及2013年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的批复及花名册、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关于陕南移民搬迁项目合作协议书、招标文件、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书证;证人吴某、王某1、邱某、夏某1、吕某、夏某2、白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先后担任洛南县石门镇党委书记、洛南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移民搬迁建设工程及农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炜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炜在案发前自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炜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炜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因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亦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炜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及受贿数额,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赃款3550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印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