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凡静、陈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静,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静,女,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陈玉,男,汉族,住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旧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