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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6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庙台村刘圩庄**号;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0年1月被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人宗某,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宗林村肖林*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宗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宗某至本市江西中路XXX弄XXX号楼下弄堂内,将被害人罗忠荣停放在此处的1辆尚品牌TDR184Z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8元)窃走。两人将车蹬至本市江西北路、北苏州路处时,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车电门线接好,后两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并平分赃款。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宗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宗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涉案赃物发票,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和宗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宗某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宗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罗某某。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时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