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有菊徐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有菊,徐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7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莫有菊,女,1974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区。被告:徐德军,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有菊、徐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曾直芬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