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禹与孙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禹,孙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王禹,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玉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王禹与孙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瓦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