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陕1023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某所欠姬某某借款12000元,由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前清偿6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清偿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将执行款12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姬某某领取。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盛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