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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振江、孙长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江,孙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04号申请人李振江,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李振江与孙长新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字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