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玉春与程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春,程从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58号原告侯玉春,男,195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程从强,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洪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