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杰与李清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杰,李清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03号原告:王国杰,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王国杰与被告李清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国杰负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