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杰与李清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杰,李清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03号原告:王国杰,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王国杰与被告李清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国杰负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