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国秋、耿雅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秋,耿雅彬,万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雅彬,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忠爱,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秋与被执行人耿雅彬、万忠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