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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晓平与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晓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大丁佳苑28号-3。法定代表人:王叶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晓平,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上诉人无锡德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