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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云华、阳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云华,阳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3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阳云华,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阳小花,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阳云华、阳小花银行存款2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蒋倩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