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47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某某的银行存款131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彻底执结,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吕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