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56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肖家洞路。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因原告谭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平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