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颖,王成明,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闫颖。被执行人王成明。被执行人陈志伟。本院执行的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颖以被执行人王成明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了对王成明、陈志伟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00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