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任高军、胡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霞,任高军,胡友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425号原告:周红霞,性别:××,农民,患精神分裂症,住湖北省房县。法定代理人:周国江,农民。法定代理人:宋生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任高军,性别:××,农民,住房县。被告:胡友梅,性别:××,农民,住房县。原告周红霞诉被告任高军、胡友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红霞法定代理人周国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霞法定代理人周国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予免缴。审判员 蔡应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