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房泽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房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审71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庆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陶新,长清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科长。被申请人房泽刚,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于志强,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长)安监管罚[2016]gle-002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申请执行的处罚文书存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锋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