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岳某1与黄某、张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1,黄某,张某1,张某2,岳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420号原告:岳某1,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黄某,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岳某2,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岳某1与被告黄某、张某1、张某2、岳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岳某1于2017年8年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岳某1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