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8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家铭与被告王学会、李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铭,王学会,李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488号原告曹家铭,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铁佛镇宇宙街*组***号。委托代理人李英俊,系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会,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两河镇黄林村9组37号。被告李尧,男,汉族,1995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鸡公山村5社*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号。负责人叶畅,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洁,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号*栋*单元*楼*号。系该支公司员工。原告曹家铭与被告王学会、李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曹家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家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熙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芷涵 微信公众号“”